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客运包车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可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客运站经营者可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但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对无故停班达 2 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3 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