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应当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审批。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有关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符 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 贮存单位贮存的, 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 )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提出进 出口申请时,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符合条件的, 予以批准;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 )危害程度, 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Ⅳ类、Ⅴ类。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 应当在每次试验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并 经( )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 ( )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负责( )活动的审批或备案。
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于转让前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材料, 其中不包 括:( )。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 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并于公 告( )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应当在进口前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审批; 获得批准后, 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 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 ),给定放射源编码。
进口放射源为 I 类、II 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 ),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标号应当( )。
放射性同位素( )转让。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 )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按照职责分工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 对本行 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