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9 人以下(含 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Ⅴ类放射源设备,其 国内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可填写《含源设备有条件豁免备案申报表》,向( )申 报备案。
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其 国内生产单位或者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代理单位(以下简称进口总代理单位) 及其使用单位可 填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报( )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或者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含 3 人)急性死亡。
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在进出口时, 进 出口单位应:(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 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 )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需要延续的, 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日前, 向 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 应 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 )备案,并接受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 )。
对进口的放射源,( )还应当同时确定与其标号相对应的放射源编码。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 )日内, 分别向其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辐射事故, 造成放射性危害的, 应依法对放射 性危害承担责任的是(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至外省异地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办理了 异地使用的备案后,应当接受(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 )放射源的场所,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 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使用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