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明显的( )标志。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 甲级、乙级非密封放 射性物质使用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 )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 生产( )场所, 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 质使用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使用( )放射源的场所,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 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使用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至外省异地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办理了 异地使用的备案后,应当接受(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 )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 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辐射事故, 造成放射性危害的, 应依法对放射 性危害承担责任的是( )。
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应当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审批。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 贮存单位贮存的, 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 )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 )日内, 分别向其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需要延续的, 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日前, 向 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 )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 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 应 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 )备案,并接受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进口的放射源,( )还应当同时确定与其标号相对应的放射源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