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中有关民事法律权利义务的规定与民法不一致时,( )
在我国,办理船舶登记的机关是( )
不是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的是( )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
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我国政府在1958年《领海声明》中宣布我国的领海宽度为( )
香港船舶“德恒”号上设有我国甲公司的留置权,美国乙公司的抵押权,我国丙公司的优先权。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德恒号赔偿案件时,甲.乙、丙三公司的受偿顺序为
2002年10月,香港某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某公司货轮明星号享有的贷款抵押权求偿。经法院调查该船是我国某公司从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光船,该案适用)法律。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1船舶优先权,2船舶抵押权,3船舶留置权,4其他担保物权,5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为:
某轮所有人拖欠船员工资,在进入某港时又拖欠港务费,该船舶所有人在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将该轮抵押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在发生了工资和港务费的债项后,该轮遇难,为救该轮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各债权项目的受偿顺序为何?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债权项目,其受偿顺序的正确排列应该是:
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抵押中的船舶应当由谁负责对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
船舶登记是船舶所有权取得、转移和消灭的:
某船舶设立:①抵押权30万元,且已登记;②抵押权20万元,但未登记;③抵押权10万元,登记日期在①之后;④船舶优先权50万元;⑤船舶留置权20万元。以该船舶拍卖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为()
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在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必须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