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立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从业人员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对社会和受害者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由国家特别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强制执行,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进行处罚。
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状况较差的原因较多,但煤矿职工整体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是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使企业安全管理更具系统性。
煤矿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矿山救护队员是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对从事煤矿并下作业的职工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措施。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是矿工在遇到事故无法撤退时躲避待救的设施。
煤矿井下永久性避难硐室是供矿工在劳动时休息的设施。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