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可以通过其清算账户圈存资金作为抵押品,用于日常清算。
清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相关指令办理;清算账户撤销由大额支付系统根据业务管理部门的指令办理。
大额支付系统在每个工作日日终,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发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核对不符的,可向大额支付系统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直接参与者在每个工作日日终与大额支付系统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大额支付系统为准进行调整。
大额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其他参与者资金使用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计付赔偿金。
大额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受到惩戒;有涉嫌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额支付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系统运行者应按金融机构人民币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参与者赔付利息。
因不可抗力造成大额支付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直接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均为小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
小额支付系统贷记业务由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发送小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将业务信息经付款清算行转发付款行;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后,将回执信息经收款清算行转发收款行。
小额支付系统收款行收到已轧差的支付业务应当及时贷记收款人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借记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确定普通借记业务和定期借记业务的借记回执信息返回最后时间。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时间的,收款行应当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返回最长时间。
对于付款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回执的借记业务,小额支付系统在到期日的下一个法定工作日12:00将该笔业务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