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77号),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已经超过20%,应至少归类为次级,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77号),非零售贷款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77号),非零售贷款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观察期内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可上调为()。
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贷款重组,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合同调整不包括以下情形:
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三级程序,以下不属于三级程序的是:
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商业银行应于每年初()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本办法自()起施行
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
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
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过渡期内,尚未按照本办法重新分类的存量业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219号),贵州农信法人机构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219号),贵州农信法人机构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219号),贵州农信法人机构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219号),贵州农信法人机构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
根据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银保监令〔2018〕第 1 号),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 ()的风险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