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人问责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49号),责任人对不良信贷资产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后( )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问责委员会申请复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人问责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49号),个人客户信贷资产发放后( )个月内本息逾期或形成不良的,应从重处罚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人问责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49号),自( )起新增信贷资产(按省联社相关规定)形成不良的,应从重处罚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 风险管理政策指引(试行)》(黔农信办发〔2016〕510 ),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 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该剩余年限原则 上不得少于( )年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 风险管理政策指引(试行)》(黔农信办发〔2016〕510 ),以房产(含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商业 楼宇、商场或商铺作为抵押的,抵押率一般不超过( ), 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最高不得超过( )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 风险管理政策指引(试行)》(黔农信办发〔2016〕510 ),对集团客户授信的总体限额不得超过行社资本 净额的( ),集团单一成员客户限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的( )。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重点 关注行社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21〕171 ),对因盘活不良贷款、涉案贷款而实施重组大额贷款,影响各类考核的,经( )备案同意后给予容忍。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意见》(黔农信办发〔2023〕21号),除固定资产贷款的建设期外,中长期贷款(不含30万元以下的农户贷款)应严格制定分期还款计划,要求至少每()偿还一次贷款本金,每次偿还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的()。分期还款计划一经制定,不得随意调整。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意见》(黔农信办发〔2023〕21号),新增贷款严格按照五级分类定义进行分类(国家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本息(含分期本金)逾期超过()日、延后分期还款计划、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至少分类为()。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意见》(黔农信办发〔2023〕21号),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本息逾期的新增大额信贷客户按季进行集中诊断,首次本息逾期的客户应在()天内完成集中诊断,遇突发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意见》(黔农信办发〔2023〕21号),审慎控制新信贷产品试点范围,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个月,同时严格开展风险评估和后评价。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意见》(黔农信办发〔2023〕21号),做好风险突出的产品和客群风险处置,针对逾期()天贷款占比超过()或不良贷款占比超过()的产品或客群、以及信用风险预警系统触发的三级机构预警信号,行社应制定专项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措施及计划安排,成立由行长(主任)任组长的处置小组,并纳入风险管理委员会按季进行分析和处置,直至风险得到有效化解。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意见》(黔农信办发〔2023〕21号),省联社、审计中心以及行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组织信贷资产质量检查,重点查处关键行为、关键领域违规问题。其中省联社每年检查覆盖()以上的行社,审计中心每年检查覆盖辖内()以上的行社,重点选取新增贷款逾期率高,关键领域风险突出的行社;行社对新增逾期贷款、大额信贷业务、涉房信贷业务等关键领域检查要全覆盖,并覆盖()以上的营业机构。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77号),脱期法分类标准规定,贷款方式为“抵押”的小微企业贷款逾期91-180天应分类为()。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77号),个体工商户贷款参照()分类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