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公安部自2018年9月1日起签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作为证件持有人办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总行)港澳台居民可以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办理已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变更、撤销等相关业务。
(总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总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发、补发后号码保持不变。
(总行)单位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核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总行)自2019年6月1日起,对于客户选择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非实时到账的转账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办理结果回执或界面明确载明该笔转账业务非实时到账。
(总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涉及外汇的犯罪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总行)二次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总行)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总行)银行为军人、武装警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因其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开户申请人出示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即可办理开户。
(总行)银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立即要求客户将相关个人银行账户办理挂失销户,账户资金列入营业外收入专户管理。
(总行)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即可为其开立Ⅰ类户。
(总行)银行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拟绑定账户的开户行查询,确定拟绑定账户是否属于Ⅰ类户。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大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
(总行)对于Ⅲ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仅能将其转为Ⅱ类户,但不能转为Ⅰ类户。
(总行)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