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般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但不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人可以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可以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但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