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可以适当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但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选举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可移动事故现场物件,不必做出标志和书面记录,救人要紧。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不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