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 )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 )。
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建井期间应当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并在矿井建设( )竣工前完成突出鉴定工作。
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 )。
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 )管理。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 )承担。
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 )。
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按( )设计。
非突出煤层,当 P≥0.74MPa 时,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进 ( )m(地质构造带 50m)应当进行不少于 2 次的测定。
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所有平均厚度 0.3m 以上的煤层在( )时,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 参数。
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 )。
非突出煤层在进入新的( )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非突出煤层,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当再次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 )。
新建矿井在地质勘查时期测定的煤层瓦斯含量等参数与邻近生产矿井的参数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当对矿井( )进行专项瓦斯补充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