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 甲级、乙级非密封放 射性物质使用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 )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 其中( )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 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 )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的说明文件中。
生产、 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 )措施。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 事故报告后, 应当报告( )人民政府, 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
( )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 )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必须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
( )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转移。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 由( )责令退运该 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
国务院( )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 )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监测工作 的机构实行( ) 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 )。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 从高到低, 将射线装置分为(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
辐射事故和运行故障处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以及由事故、故障导致的应急处置费用, 由(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