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具备()、()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安全监控等功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实现运营单位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的(),提高运营()水平。
()、()以及()的安全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的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可以干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改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甩项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建设完成不得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得投入初期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行关键指标达到要求,且试运行期间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和较大质量问题已完成整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问题和技术故障问题已完成整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得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并有明确施工质量和计划完成时间。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