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车作业在空线上推进运行时,速度不准超过()km/h。
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准超过()km/h。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m的安全距离。
调车作业中,接近被连挂车辆时,速度不得超过()km/h。
无列检作业的车站,所有停留车辆一律由()负责防溜。
在旅客列车始发、终到及换挂机车的车站,到发线停留的客车底,须使车列处于制动状态后方准摘开机车,制动状态的确认由摘机人员负责。线路坡度不超过1‰且停留时间不超过()h时,可采取保压制动防溜。
两辆以上的跨装车组(指中间加挂游车的)侧向通过9号及其以下辙叉的道岔时,不得推送调车。遇特殊情况必须推送时,以不超过()km/h的速度匀速推进。
编组站、区段站调车线停留车辆的防溜措施由车站根据()线路纵断面等情况在《站细》中规定。
在坡度超过2.5‰的线路上停留车辆时,除按()及《行规》规定采取防溜措施外,有关单位应根据线路坡度、停留车辆数等实际情况制定补强措施,纳入《站(段)细》。
《行规》规定,()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
遇有()等不良天气时,车站应根据气候情况,对停留车采取增加拧紧人力制动机数量或其他防溜措施进行补强。
车站(助理)值班员室、()、扳道房,以及货物线、专用线、段管线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车站(助理)值班员室、调车组待班室、扳道房,以及()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防溜器具应()编号,其配备数量、存放地点、保管、交接办法在《站(段)细》中规定。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