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当江河洪水位达到墩顶以下()m且有上涨趋势时水位为看守洪水位警戒值。
在接到限速报警后,车间或工区必须立即派员赶到车站行车室进行限速登记,原则上限速登记在雨量限速警戒信息发布后()分钟内完成。
当降雨量达到出巡以上警戒值且连续降雨量达到()及以上时,冒雨巡查结束后48小时内,对高度5m以上高堤深堑、桥梁护锥及基础、隧道仰坡及防洪地点至少检查一遍。
当连续降雨量达出巡警戒值及以上,工务段对防洪重点地点实行雨中及雨后()小时看守或盯控视频、光纤等监控终端,发现异常立即安排现场确认。
Ⅱ级防洪地点临时看守期间设备正常时执行守车联控,即看守人员主动定时(看守期间每()小时左右1次,看守开始及结束时均应呼叫一次)呼叫车站值班员。
降雨等级划分:12小时降雨量为()mm为大雨。
对Ⅱ级防洪地点,临时看守取消时间为降雨结束后()小时或水位明显降低,工务段也可视设备状况、周边环境变化情况及雨水影响程度,适当延长看守时间,经检查设备无异常。
Ⅱ级防洪地点长度不宜超过()m,曲线地段及通视条件受限的地段还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确保每处Ⅱ级防洪地点通视良好。
工务段应将每处坡面高度大于()m 的深路堑及隧道出(入)口仰坡地段作为一个路基单元进行管理,并健全相关台账。
因时降雨量达到封锁警戒值的,解除条件为时降雨量小于限速警戒值(若开通时雨量小于()mm,可常速开通;若开通时雨量大于10mm,可限速45Km/h)。
因时降雨量达到警戒值限速和因连续+时降雨量达到警戒值限速的,解除条件为时降雨量小于 () mm
汛期普速铁路Ⅰ级、Ⅱ级和山区铁路Ⅲ防洪地点及高速铁路防洪重点地段至少配备()台(其中GSM-R线路配备GSM-R手持台)防洪专用对讲机。
发生水淹路基,路肩积水或水淹道床深度小于5cm,无流速且道床无流失,限速()Km/h及以下(无砟轨道高速铁路限速120Km/h 及以下),派人看守监护,并根据现场情况调整速度。
发生水淹道床(深度大于 5cm),静水且路基两侧无水头差时,在采取确保道床不流失的措施后,限速()Km/h 及以下,并派人看 守监护。
发生水淹钢轨、道床冲空,或水漫道床且洪水有流速或路基两侧有水头差时,立即(),派人看守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