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等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 )组织处理。
下列哪个转移固体废物情形需报备案?( )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的罚款。
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 )的罚款。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合理划定( )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电气电子产品、建筑附属设备等产品,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使用时产生噪声的限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禁止( )不符合噪声限值的产品。
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为(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是指:( )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为此,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 )的说明。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