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
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与安全生产无直接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可不关注。( )
从业人员发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立即撤离作业场所。( )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行业领域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不得遵从其他的法律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对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