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超”生产是指: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事故隐患的等级实施分级治理的工作机制。
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不是“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之一。
单回路供电的是“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之一。
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所需的资金和材料,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是“超层越界开采 ”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之一。
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不是“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及时在井口(露天煤矿交接班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
煤矿应及时通报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接受监督。
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不是“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不属于“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属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
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属于“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不属于“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不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