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生产的;应当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井工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井工煤矿应当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出口、独立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供水系统、防灭火系统、供配电系统、运送人员装置和反映煤矿实际情况的图纸,并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