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总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违章操作或者环保设施故障造成环境污染,未超出公司控制范围,但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或者造成环境风险的,视为( )。
根据总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各分子公司发生环保重大事故的,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环保事故的,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 )内与总公司安环中心商议是否上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根据总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各分子公司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主要负责人或安环负责人应当在出现新情况后( )续报。
根据总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规定,环保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原因进行充分调查,并在事故发生后( )内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根据总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规定,总公司有权对各类环保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下列( )情形的由总公司提级调查处理。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的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废的贮存期限不得超过( ),延长贮存期限的必须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
安全环保红线是指在( )中所规定的不可逾越的界限,是不能触碰、逾越的底线。
总公司( )是安全环保红线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
各分子公司一线员工违反安全环保红线内容之一的,第一次违反考核( )元。
各分子公司管理干部(班长、车队长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环保红线内容之一的,第一次违反考核( )元。
各分子公司( )违反安全环保红线内容之一的,第一次违反考核200元。
总公司查到各分子公司违反安全环保红线行为的,当日值班带班领导按照200元/次考核,其他相关管理干部一律连锁( )元/次。
各分子公司管理干部第二次危废违反安全环保红线内容之一的,( )处理。
涉及供应商、承包商等相关方违反安全环保红线行为的,考核相应的单位(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