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
中级消防员分为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 )
初级消防员分为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文化程度、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
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录,取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
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
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 )
晋升为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由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
晋升为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 )
消防救援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不需要履行熟悉常见事故预防的基本常识义务。( )
总队、支队政治部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 )
大队以下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小组。( )
支队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分管领导、有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 )
定期教育应当列入年度教育训练计划,总队每年、支队每季度、大队以下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