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 )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 )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 )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 )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 )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 )小时应急值班。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