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空建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予以保证的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形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