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履行职责期间,按照规定可以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操控警用机器人、无人机等智能设备。
辅警可以从事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的工作。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辅警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确因工作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着辅警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和使用工作证件。
辅警履行职责,可以接受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有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或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和问责的辅警,影响期内不得晋升层级,参与月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对辅警问责的种类包括:批评教育、告诫、留岗察看、降级、解除劳动关系。
辅警问责影响期满,且未有其他问责行为的,原问责决定自行解除并视为恢复原层级。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辅警不得穿着辅警服装参加各类电视或者网络征婚、选秀和其他娱乐性节目。
辅警服装和标志标识及工作证件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互换、抵押、赠送、买卖,不得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给予留岗察看或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辅警受诫勉谈话处理的,影响期为3个月。
.辅警受处理期间不得晋升层级、评先评优,其中,受警告、降低层级的,不得晋升层级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