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可不再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
经审查,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不同意延续。
发生较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由派出机构依法降低许可证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三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只需听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国家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进行公布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从业人员自愿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采取紧急撤离措施导致企业的损失,可通过从业人员降低工资、福利等方式弥补。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从业人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