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或者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中医医师推荐,经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可以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通过购买、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区县(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内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其提交备案的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建立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快中医药()建设,建立跨医疗机构中西医协作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支持发展互联网中医医院。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施设备、技术和人才资源储备。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家庭医生提供()签约服务。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治未病科、老年病科、康复科,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整合中西医资源,推广应用(),支持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促进中西医融合发展。
()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健全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
每年()“世界传统医药日”为本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日。
市、区县(自治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中医药条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的育儿假。
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