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纪律,服从领导的指挥。()
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公安机关立案后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予撤销的,要受到记过以上处分。()
公安机关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如果发生突发情况或者群众报警、报案,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 ()
公安机关警务人员应当树立警旗意识,尊重和爱护警旗,维护警旗尊严。()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实行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首问(接)责任制、接报案登记制和分流移交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