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不适用缓刑。
国家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负责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网络产品和服务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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