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也按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旅客人身伤害是旅客自身原因或第三方造成时,铁路运输企业在垫付相关费用后,不用向旅客或第三方追偿。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2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客时,责任不明时,车站可拒绝接收。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上无同行成年人的精神病旅客,应由列车派专人看护。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发现精神异常旅客时,列车运行途中,旅客有同行成年人的,应由列车员负责看护。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列车长、站长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查验,全面搜集、梳理相关证据资料。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要保护现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禁止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必要时,可请求地方政府协助。
《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公告第1号)规定,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公告第1号)规定,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是腐蚀性物品。
《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公告第1号)规定,手术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刀刃长度不超过60毫米可以随身携带。
《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公告第1号)规定,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是毒害品。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总科技〔2014〕172号)(铁总科技〔2014〕172号)规定,直线轨距标准为1435mm。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总科技〔2014〕172号)(铁总科技〔2014〕172号)规定,使用车辆紧急制动阀时,不必先行破封,立即将阀手把向全开位置拉动,直到全开为止,不得停顿和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