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国家鼓励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兼职资料员。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施工企业在组织施工中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顺序施工,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明确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在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实习操作后方可正式上岗。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钢筋等结构性建设工程材料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要求供应单位对供应数量进行确认。
至2030年,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方向可概括为:一条红线,十二字方针,三个着力点和五项基本原则。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在安全生产中,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责任面对企业时,强调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面对政府及职能部门时,强调政府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施工企业对国家、社会和员工的责任中,最基本的责任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可以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