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产品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汇票,该汇票的付款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乙公司,金额为300万元,承兑人为甲公司,签发日期为2015年1月16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16日。2015年2月25日,B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该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转让给丁公司。甲公司对持票人丁公司承担责任的最后日期为( )。
客户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万元,保证金160万元,银行应向客户收取的承兑手续费为( )元。
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则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前。
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自()起,对于客户选择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非实时到账的转账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办理结果回执或界面明确载明该笔转账业务非实时到账。
自2019年6月1日起,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当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查询其签约、更换收单机构情况和黑名单信息。
对于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特约商户存在频繁更换收单机构、被收单机构多次清退或同时签约多个收单机构等异常情形的,收单机构应当()为特约商户。
对于已经将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中的客户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其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内予以清退。
对于连续()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收单机构应当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无法核实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
对于支付机构发起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银行应当按照管理平台报文要求,准确提供该笔业务对应的由清算机构发送的()。
对于连续()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收单机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
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报告。
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确定其巡检方式和频率。
对于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至少一次现场巡检
对于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采集其经营影像或照片、开展受理终端定位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