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但有时为避免不必要的恐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可不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出现异常时,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如从业人员自愿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协议,则可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普通从业人员,无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也不必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安全生产是管理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普通从业人员,不必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经管理人员同意才能停止作业,不得擅自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后,不得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因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伤害的,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