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执行。
《附件17》制定于1974年。
《附件17》是《芝加哥公约》的附件之一。
《附件17》的全称是《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附件17》只为各缔约国提供了航空安保领域的标准措施。
《附件17》对非法干扰行为和扰乱行为都列举了具体的行为类型。
根据《附件17》的规定,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既遂行为,不包括未遂行为。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是《附件17》所规定的非法干扰行为。
毁坏停在机场上未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是《附件17》所规定的非法干扰行为。
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是《附件17》所规定的非法干扰行为。
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的未遂行为是《附件17》所规定的非法干扰行为。
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是《附件17》所规定的非法干扰行为。
不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也是《附件17》所规定的非法干扰行为。
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是《附件17》所规定的非法干扰行为。
散播危害飞行中的航空器虚假信息的行为是《附件17》所规定的非法干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