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条电力需求侧管理应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统筹()和(),守牢能源电力安全底线。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条电力需求侧管理应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守牢()底线。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条()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级能源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和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准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八条实施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制定和下达本级电网企业电力电量节约指标,采取评价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统筹考核;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进一步完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提升()环节项目评价比重。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九条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强化工业、建筑、交通、农业等重点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与碳达峰行动方案衔接,统筹提升重点用能工艺设备产品效率和全链条综合能效。完善新型用电基础设施的能效管理,加强绿色设计、运维和能源计量审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各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动态发布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普及应用节电新技术、新方式。针对工业等领域开展节电评价标准制定,健全评价机制。强化能效标杆引领,系统推进全社会综合能效全面提升。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积极拓宽需求响应主体范围。各类()电力用户均可参与需求响应,有序引导具备响应能力的非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需求响应。鼓励推广新型储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空调负荷等主体参与需求响应。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积极拓宽需求响应主体范围。各类经营性电力用户均可参与需求响应,有序引导()的非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需求响应。鼓励推广新型储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空调负荷等主体参与需求响应。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提升需求响应能力。到()年,各省需求响应能力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3%—5%,其中年度最大用电负荷峰谷差率超过40%的省份达到5%或以上。到()年,形成规模化的实时需求响应能力,结合辅助服务市场、电能量市场交易可实现电网区域内需求侧资源共享互济。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提升需求响应能力。到2025年,各省需求响应能力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其中年度最大用电负荷峰谷差率超过40%的省份达到()。到2030年,形成规模化的实时需求响应能力,结合辅助服务市场、电能量市场交易可实现电网区域内需求侧资源共享互济。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提升需求响应能力。到2025年,各省需求响应能力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3%—5%,其中年度最大用电负荷峰谷差率超过()的省份达到5%或以上。到2030年,形成规模化的实时需求响应能力,结合辅助服务市场、电能量市场交易可实现电网区域内需求侧资源共享互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