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正于( )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最初实施时间是( )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 )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 )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除了(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除了(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