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可以随意调动其工作。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可以有工会代表参加。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同意。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