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道按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 的范围确定建筑控制区,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建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协作工作机制,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综合交通运输服务互联互通,提升省际公路通达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改善公路 条件。
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其中,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 公路。
公路路产赔偿的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公路 定额标准制定。
违法超限运输、违法涉路施工活动、交通事故等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如实上传收费、监控等运行信息,或者截留、拖延、少缴通行费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 以下罚款。
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以下罚款。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对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 罚款。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 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
未按照要求将养护年度计划报送备案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实施,接受 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和调度。
公路服务区设施及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保持卫生、安全、有序,不得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