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 )对现场予以清理。
鼓励( )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应当建立专门管理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及时清理互联网租赁车辆。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内有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内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累积达到( )以上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内被处以( )以上数额较大罚款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 )罚款。
违反非机动车号牌使用、通行、停放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 )罚款。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内向公安机关申请换领专用号牌。
我市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 )。
鼓励( )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或免收充电服务费。
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大会)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 )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 )要结合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非电网直供电环节违规加收费用等违法行为。
( )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充电设施,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