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应当每季度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因故空缺时,应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增补。上级党组织在必要时可以调整或指派党支部负责人。
根据中办发〔2014〕33号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培养教育时间重新计算。
根据中办发〔2014〕33号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由原单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根据中办发〔2014〕33号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根据中办发〔2014〕33号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根据中办发〔2014〕33号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可以一并讨论和表决。
据中办发〔2014〕33号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
据中办发〔2014〕33号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进行预备党员的审批。
《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规定,违犯党纪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据中办发〔2014〕33号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党委、党组都能审批预备党员。
《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规定,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根据中办发〔2014〕33号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讨论之日算起。
民主生活会要严格按照次数,不可另行召开。
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主题的确定只能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