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 )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 )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 )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 )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
检查妇女的身体,可以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但是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在场。 ( )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 )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