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 )。
《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 )和( ),不顾( ),同( )的行为。
( )可以向公安机关申报或直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 )等工作。
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或者举荐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必要时,应当( )或者( )。
外单位移送的确认事项由行为发生地( )负责接收,移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上级公安机关接到指定管辖请求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向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公安机关送达( ),向申请人或者举荐人送达( )。
见义勇为行为( ),( )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合法、客观、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公安机关在作出不予( ),应当( )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确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制作( ),送达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家属;制作( )送达举荐人;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需要查明的事实包括:( )
见义勇为行为不能成立的,制作《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送达( )。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应当在受理后的( )完成。情况重大、复杂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举荐人。
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公安机关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 )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向( )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期间,当事人书面提出撤回复核申请的,复核机关可以终止复核,并在三日内向( )和原确认机关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