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对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等重点对象全覆盖、高质量培训。
依据《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调整优化《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评估分级指南(试行)》,组织企业每年聘请高水平专家队伍开展一次对标自评,推动风险管理、安全操作、设备完好性管理、作业许可等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能力持续提升。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不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体现自救互救和后期处置等特点,并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依据《关于开展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专项整治的方案》,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清理下面的可燃物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属于电气焊作业准备管理方面的整治内容。
依据《全省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实施作业过程中,未按要求履行高处作业审批手续,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做好作业现场应急准备工作的属于专项整治重点。
依据《全省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未持证上岗的要限期取证,取证前只要安全措施到位,可以从事高处作业活动。
《关于扎实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开工“第一课“要严格落实覆盖全员要求,对因值班值守、休假出差等未参加人员,要及时组织补课,因工作需要,可以先上岗再补课学习。
依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外包施工人员无需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