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 ),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国家实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制度。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主要( ),建立健全并落实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 )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 ) 。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 )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安全限员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井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煤矿井下工作岗位( )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灾害程度和类型实施灾害治理,编制(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每( )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 )对所属煤矿进行安全检查。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 )。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 )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停止新建产能低于( )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