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 应当向( )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 由( )核查合格后, 予以变更或者 注销许可证。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之日起, 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 符合条件的, 予以延续, 换发许可证, 并( )原许可证的编号; 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 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于( ) 前报原发证机关。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使用Ⅱ类、 Ⅲ类放射源的, 应当编制或者填报(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需要延续的, 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前, 向原 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 应当依 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送贮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所产生的费用, 由( ) 承担。
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应当对( )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 可证,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应当由( )进行。
废旧金属回收冶炼企业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责任,由( )承担。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 对相 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 )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 出( )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 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 )。
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工作实际, 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