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责令限期改正,处()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 ()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建设,依托各相关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制度 。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规定,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事故发生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使用无证人员少于 10人或者占施工人员总数()以 下,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每少1人可处()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