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的制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卫生法的制定,专指国务院制定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卫生部门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
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
在我国法律泛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医疗卫生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因保护公民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卫生法是( )。
卫生法的体系由( )
宪法是( )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是( )
卫生行政诉讼是( )。
卫生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 )。
卫生行政赔偿是( )。
狭义的卫生法是指() ,并由() 保证实施的,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体系由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宪法是我国的() ,它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