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可选择拒绝提供。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