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办》要求,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要求绘制、更新相关图纸,并报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两办》要求,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取消井下( )用工,矿山企业或承包单位对欠薪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两办》要求,统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保障体系建设,推动落实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完善( )支撑体系,健全国家矿山安全智能化监管监察系统。
《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煤矿井下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点风流中的甲烷浓度不超过0.5%、附近( )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动火作业过程中,环境或条件发生不利变化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上报(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起施行。
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自救器的使用和保管等基本知识,并达到实际操作时( )秒内佩戴完毕的熟练程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要求,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或者不能熟练使用( )等紧急自救装备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两办》要求,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自( )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同时废止。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安全限员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井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煤矿井下工作岗位( )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所辖区域内发现未依法取得( )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